新修订《澳门金沙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澳门金沙集团》(国办发〔2017〕39号)、《澳门金沙集团》(粤办发〔2018〕43号)、《澳门金沙集团》(穗府规〔2020〕2号)、《澳门金沙集团》(穗金融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企业转贷融资成本,设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贷服务中心)。为规范转贷服务中心的经营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服务中心针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且还贷出现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或经营者的还贷、续贷需求,推介具备资质的法人机构为上述企业或经营者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或短期增信支持,旨在为企业或经营者提供更高效、优惠、透明的转贷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并依托转贷服务积极探索各类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对广州辖区企业普惠金融支持效果。
转贷服务包括原行转贷服务和跨行转贷服务。原行转贷服务是指转贷服务中心为企业或经营者在同一金融机构前后两笔贷款提供周转支持服务;跨行转贷服务是指转贷服务中心为企业或经营者在不同金融机构前后两笔贷款提供周转支持服务。转贷服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开展。
第三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转贷服务中心做优做强,定期听取转贷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报告,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对转贷服务中心运营和管理进行指导。
第四条 澳门金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服)负责转贷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细则;
(二)负责转贷服务中心的信息登记、审核、发布、跟进、归档等工作;
(三)确定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及增信机构参与转贷业务的资格;
(四)每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转贷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转贷业务正常开展后,适时成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将转贷服务业务公司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第五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及相关银行内部操作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经营者,通过转贷服务中心平台申请转贷服务适用本办法(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等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转贷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通过转贷服务中心提供的居间服务为其授信企业或经营者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合作机构是指具有放贷资质且有意愿为广州市企业或经营者提供转贷资金并与转贷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法人主体,转贷资金来源于合作机构;增信机构是指与转贷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为企业或经营者提供短期履约保险或担保函等增信措施的财产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二章 运营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转贷服务的使用对象为与广州市辖区内合作银行存在借贷关系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广州市辖区内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经营者是指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转贷服务中心不得为存在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有不良信用记录、法院未审结纠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企业或经营者,提供转贷服务。
第八条 合作机构出借的转贷资金或合作银行基于转贷业务发放的新贷款应专款专用,上述资金须用于企业或经营者与合作银行开展企业还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者基于转贷需求提出申请而获得合作机构出借的转贷资金或合作银行发放的新贷款,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第九条 转贷服务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转贷需求信息的登记、审核和发布。
对于转贷资金服务,转贷服务中心按照“渠道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市场化原则匹配转贷资金供需双方。合作机构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利率不得高于法律规限及转贷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
对于短期增信支持服务,转贷服务中心根据增信机构在合作银行内担保额度及过往业务开展等情况,为企业或经营者推荐适合的增信机构。增信机构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费率不得高于法律规限及转贷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
第十条 为确保转贷业务过程中各类资金安全,转贷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转贷服务的企业或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转贷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转贷业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为专用账户)。明确专用账户为转贷业务相关资金唯一合法受托支付账户,专用于开展转贷业务,实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隔离。
第三章 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增信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与转贷服务中心签署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处理企业或经营者提交的提前还款申请,并按需出具《金沙集团网址》、《澳门金沙集团》及贷款结清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为转贷业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提供来源合法合规的转贷资金。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属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实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条件为转贷业务配备专业团队。
第十四条 增信机构应为转贷业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增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监管部门发放的《澳门金沙集团》或《澳门金沙集团》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有条件为转贷业务配备专业团队。
第十五条 转贷服务中心负责对合作机构、增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资格审核,与合作机构、增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增信机构名单。根据合作机构、增信机构需要,向其提供企业或经营者征信报告。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不能正常续贷的,转贷服务中心需协助合作机构、增信机构与合作银行沟通。合作机构、增信机构与合作银行应积极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 转贷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增信机构均有义务对转贷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帮助澳门金沙集团的企业或经营者享受转贷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第四章 转贷服务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 原行转贷服务实施流程:
(一)发起申请。企业或经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贷服务中心和原贷款银行提出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原贷款银行同意后,负责将相关资料文件递交至转贷服务中心。
(二)登记、发布及确定合作机构。转贷服务中心对企业或经营者的申请进行登记及对要素形式审查后,向合作机构进行发布,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匹配合作机构。
(三)资金拨付。合作机构提供转贷资金偿还企业到期贷款,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办结续贷手续,新下放的续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向合作机构借用的转贷资金。资金拨付通过转贷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实施。
(四)资料归档。转贷业务完成后,转贷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原则上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跨行转贷服务实施流程:
(一)前期准备。企业或经营者根据自身转贷需求,完成申请跨行转贷业务所需资料的准备。
(二)发起申请。企业或经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新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向原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并同步向转贷服务中心提交跨行转贷业务申请。
(三)银行审核。新贷款银行、原贷款银行受理企业或经营者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针对符合跨行转贷业务条件的申请,原贷款银行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将受理结果及约定还款日告知转贷服务中心,约定还款日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四)登记、发布及推荐增信机构、合作机构。转贷服务中心对企业或经营者跨行转贷业务申请进行登记及对要素形式审查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推荐匹配增信机构、合作机构。涉及合作机构参与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操作。
(五)增信措施。增信机构收到增信服务请求后,应独立判断所涉企业或经营者是否满足自身承保要求。若满足承保要求,增信机构应与企业或经营者签署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并及时将保单或保函递交至新贷款银行,以便激活授信额度。
(六)资金拨付。新贷款银行应依约及时发放贷款。为确保资金封闭运转,规避资金挪用风险,资金拨付将划至相关指定账户。
(七)涂消抵押。原贷款银行应在企业或经营者归还原贷款之日起14个自然日内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等文件。企业或经营者应按时完成原贷款对应抵押权登记涂消工作,确保新贷款银行成为所涉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八)资料归档。转贷业务完成(即新贷款银行确认自身抵押权上升至第一顺位)后,转贷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原则上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转贷服务中心应依法依规开展转贷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对转贷业务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防范转贷业务风险。转贷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协助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增信机构提供转贷服务,提高转贷业务运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广州金服需每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转贷服务中心运行情况简报,对于逾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或不能完成抵押权涂消的情况,要详细分析原因,并提供处置方案。转贷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创新,在正式开展前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增信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机构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经发现上述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转贷服务中心将终止与其合作,并将相关线索提交至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审慎落实企业续贷手续,对同意续贷且出具承诺函的企业,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如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经营者采取虚报、瞒报、骗取等手段,企图借助转贷业务骗取、套取转贷资金及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被纳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含关联企业)提交的转贷业务申请;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转贷业务中存在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金服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启动修订程序。